怎麼會這樣?籠子裡關一隻狗,若有人毀損籠子殺狗,根據現行法律,毀損籠子最重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,但虐殺犬貓,最重品僅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,立委痛批不合比例原則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「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第12條和27條,其中,12條除了規定不得宰殺犬貓、販售歧途體外,購買、食用及持有犬貓屠體、內臟或含其成分之食品也一併納管,根據立委提案版本,最重可開罰25萬元,且可以公布姓名、照片和違法事實。立委也提出草案,把虐待動物刑責依不同虐待行為區分,若虐待動物致死或造成其傷害、殘缺等可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,現行法律,依據動保法,處1年以下、併科10至100萬元罰款。立委高志鵬表示,主張修法,主要是因為動物生命不是物品,逝去就無法回復,且現行法律動物生命比物品還不如,他說,破壞狗籠是刑法的毀損罪,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且法官常常輕判。他說,例如大橘子案件,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,最後判決下來只要繳交罰金而已。 高志鵬說,去年彰化毒狗案,嫌犯毒死7隻狗,最後只判拘役40天,併科罰金12萬;另一起花蓮刺狗案,造成1隻犬隻死亡,但嫌疑人卻判3個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9萬元。害死1隻狗和7隻判得不一樣,裁罰輕重失衡,因此修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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