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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歲黃姓男子是基隆知名火鍋店小開,長期和女友同事徐姓女子不合,他上月酒後到女友工作的養生館內,一進門先拍桌辱罵三字經,又掏出千元大鈔,炫耀「我是火鍋店的兒子很有錢」,再把鈔票撒在徐女頭上,徒手毆打徐女臉部,導致左眼結膜下出血、頸部擦傷。他到警局製作筆錄時,拒絕在筆錄上簽名。檢方依傷害、公然侮辱罪嫌,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。徐女向法官表示,她骨盆處也受傷,至今仍在復健中,她不願意原諒黃男。法官日前依傷害罪判3月徒刑;另公然侮辱部分,對黃處拘役58天,可易科罰金。法官在判決書上曉以大義,訓誡黃男「錢猶如刀」,刀在醫生手是救人,刀在惡人手是殺人,做人應秉持與人為善的心念,與人和睦共處為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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